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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有趣的是:对于古代中国存在强大专制权力这一点,前后三波批判中的无数文章基本上都没有提出反驳。除了一些人着力论述古代专制不仅东方独有,魏氏特别强调“东方”专制是基于西方偏见外,大量文章主要是针对“治水社会”论进行证伪。论者一曰中国的季风气候不同于埃及、美索不达米亚与中东的大陆性干旱气候,上古农业要末靠天吃饭,要末有排无灌,后来北方形成雨水型旱作农业,南方是高湿丰水区的稻作农业,都与西亚北非那种沙漠包围中完全依靠工程措施引河灌溉的绿洲式农业根本相异。二曰中国古代王权成长的夏商周时代并无国家级大型水利的建设,战国秦汉虽然确实出现了郑国渠、都江堰等工程,但汉以后这种大型灌溉工程反而极少见,唐宋明清都是专制政治,但决非“治水”使然。三曰中国古代专制者发动的水工通常以漕运、润陵等为主,往往截水供舟,禁民引溉,因漕害农,甚至专制官僚还常常以权谋私在渠上设碾牟利、兴苑自娱,造成弃水祸农。而漕运本身也主要是政权自我维持用的调拨运输与军事运输,而非民间商运,即便从以贸促农的角度看也并非农业之利。四曰唐宋以后政府不仅水工有限,水事管理职能也萎缩,主要灌区的用水分配、水权纠纷等等都依靠民间自治来解决……,等等。 应当说这些文章的确有效地颠覆了魏氏的“治水社会”论,尤其是证伪了那种把中国与埃及、西亚型灌溉社会相提并论的谬说。但是讽刺的是:由于这些论证都在刻意说明古代中国专制者并未如埃及、两河流域诸王权那样承担治水的公共服务责任,却并未证明中国统治者的专制权力比后者更小更可制约,于是,这些本意在于谴责魏氏贬抑中国的论说,听起来倒更像是责怪魏特夫格尔的“亲华(而不是贬华)偏见”,更像是斥责其过于美化——而不是丑化了传统中国皇权。可怜这个西方书呆子脑袋中已经有了一个国家权力建基于社会的授予并以承担社会责任为前提的契约观念,因而一讲专制就要寻找它的“责任根据”,他怎么能理解“不治水,照样要专制”?在魏氏书中至少从历史角度讲,中国的传统专制还是合理的、权责相符的:非强权不足以“治水”,非“治水”不能活民。如果善意地理解,在这样的模式中中国统治者还真有点大禹式的“治水公仆”形象。而如今这些统治者却被中国人自己论证为无责治水、有权剥民,不兴水利,只贻吏患,成了只勒索不服务的坏蛋了! 可见权责颠倒后会得出什么样的荒谬结论。类似的说法还有很多,如有些人对明代万历皇帝二十年不上朝大发议论,说是你看那皇帝多么放任无为,怎么能说那时是皇权专制呢?笔者愚见实在无法理解这种高论。万历不理朝政而只顾吃喝玩乐,足以说明他何等不负责任,怎么能说明他没有权力或者权力不大?当代哪个民主国家能允许领导人渎职至此,难道这反而说明这些国家比明王朝更专制?还有人说不光西方有“个人主义”,中国儒家也是很讲个人的,并举儒家重视个人道德责任与自省的论述为例。但是今天作为褒义的所谓个人主义(不是过去被曲解为自私自利因而成为贬斥对象的“个人主义”)是指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亦即实际上是“个人权利主义”。这其实是一种近代现象。“西方”也未必从来就有这种个人主义,像中世纪西方就是把个人当作“狭隘人群的附属物”(马克思语)的。而儒家强调的是个人责任个人义务,这与个人主义不是正相反吗? 当然,至少原初儒家也不是皇权国家大共同体本位论者。他们不讲个人权利,但小共同体权利的意识是有的。郭店楚简儒家佚文中有关于“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之说。而法家曾以斥责的口气提到鲁人为奉亲而不肯“从君战”,“仲尼以为孝,举而上之”的故事。18《韩诗外传》与刘向《说苑》都提到“齐宣王谓(儒者)田过曰:‘……君与父孰重?’田过对曰:‘殆不如父重。’”尤其是孟子在“辟杨墨”的论说中,对杨朱的个人主义与墨翟的普世主义均予激烈的斥责。但其文中“逃墨必归于楊,逃楊必归于儒”的说法却给人以“杨近墨远”的明显印象。后世儒者解说曰:“墨翟之道,兼爱无亲疏之別,最为违礼;楊朱之道,為己愛身,虽违礼,尚得(受之父母)不敢毀伤之义。……故曰归:去墨归杨,去杨归儒。”19凡此种种都说明原初儒家是小共同体本位论者。仅就小共同体本位而论当然并不可取,但是历史上对国人个性与自由压抑最甚的并非家族伦理而是皇权专制,而在个人权利本位的现代公民社会确立过程中,小共同体自治与个人权利自觉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共同成为拒斥法家极权传统的力量,而形成“西儒会融,解构法道互补”之势。20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儒家资源的创造性转化还是十分重要的。
同样的尴尬更体现在当今关于所谓传统中国“国权不下县”的讨论中。据我所知,“国权不下县”的理论似乎起源于马克斯. 韦伯的“传统中国有限官僚制”之说。欧洲历史上强调官僚(科层)制与贵族(领主)制之别。在他们那里官僚制与民族国家一样都是近代现象。韦伯认为官僚制是政治理性化的产物,而理性化就是现代化。但另一方面,韦伯又认定儒教(中国文化)不比新教,不可能导致现代化。但谁都知道恰恰是中国,自古就由领俸官僚,而不是由贵族治理,那不是早就现代化了吗?为了摆脱这个理论困境,韦伯便说:“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21根据这个逻辑,中国的官僚制只是“有限”的,只在县城里有效,言下之意,城墙外的广大乡村社会都只有“非理性”的“卡里斯马权威”。 显然韦伯这么说,本意是强调中国传统政治的“非理性”,这并不是抬举、而是贬低中国。不料时过境迁,在崇尚“小政府”与“自治”的时代,“国权不下县”成了咱们的荣耀了:“在中国,三代之始虽无地方自治之名,然确实有地方自治之实,自隋朝中叶以降,直到清代,国家实行郡县制,政权只延于州县,乡绅阶层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22而“乡绅自治”又被理解为宗族-伦理自治,如著名家庭史专家W·古德所说:“在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维护着乡村的安定和秩序”。23 (gongwen123.com免费提供) 有人更进一步总结说:在传统中国社会,事实上存在着两种秩序和力量:一种是“官制”秩序或国家力量;另一种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前者以皇权为中心,自上而下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trapezoid-structure);后者以家族(宗族)为中心,聚族而居形成大大小小的自然村落。每个家族(宗族)和村落是一个天然的“自治体”,这些“自治体”结成为“蜂窝状结构”(honeycomb-structure)。24因此,传统乡村社会是散漫、和谐的自然社会。皇权政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25。连接两种秩序和力量的,是乡绅阶层。但是,乡绅往往会偏重乡村一方,因为他们的利益主要在地方上。于是乡绅-宗族几乎成了传统乡村社会的代名词,“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西方政治社会学视角在这里落实为“国家-宗族”或“皇权-绅权”的二元模式。正如G·罗兹曼所说:“在光谱的一端是血亲基础关系,另一端是中央政府,在这二者之间我们看不到有什么中介组织具有重要的政治输入功能”。26正因为如此,国家不能有效地整合、动员乡村社会资源,致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停滞状态之中。 以这样一种眼光看历史,晚清至民国的乱世国家对乡村基层的缺乏有效控制便被看作“传统”的常态,而国家强化这种控制的努力则被视为由“传统”向“现代化”迈进的“民族国家建构”进程。然而这个进程与我国历史上多次重演的“乱世-治世”进程究竟有何异同?晚清-民国政府对乡村基层的控制有限,但在那样一个乱世,中央对省、县各种军阀与地方势力的控制不也很有限么,难道那就可以证明“传统”的国家权力达不到省、县一级?而历代王朝在恢复大一统治世的过程中强化对地方以至基层的控制,是否也具有“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建构”意义呢?的确,从“国家-宗族”二元模式中容易导出两个推论:或者以强调文化特殊论的“宗族自治”来排斥“西方的”法治与公民权观念,或者以强调“国家压倒宗族”的“现代化”性质来论证任何形式的中央集权都是“进步的”“民族国家建构”。——在最近一次讨论会中一位学者甚至认为:商鞅-秦始皇的制度设计是非常“现代化”的,只可惜当时这种设计过于“超前”了,得不到现代技术手段的支持。 “国权不下县”之说通常不否认朝廷行使权力向农民“要钱要粮要命”,但极力强调那时的国家基本上“不管县以下的事”:不为“县以下”提供公共物品、进行福利保障、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服务义务。在他们的笔下,乡村救济靠宗族,秩序靠伦理,司法靠民间调解,治安靠乡绅,而乡绅似乎又是从草根族群的德望人缘中产生的长老,与国家官僚体制无关……总之是一切无烦于“国”,万事无求于官。然而这套说法最大的硬伤是在逻辑上完全混乱:就算上述描绘的确是实,这能说明什么呢?在一次讨论会上,一位学者大讲了一通国家对于乡里除了征收赋税差役外什么都不管,可见那时的朝廷多么开明、宽容、自由!听后笔者茫然道:您这是在褒奖传统吗?我怎么觉着像是诽谤“我大清”呢?您不是把朝廷说成强盗吧?因为常识告诉我们,凭强力抢了你的钱然后把你扔下“什么都不管”,完全不对你负任何责任,这就叫盗匪,而不叫“政府”! 这样惊人的逻辑混乱,原因就在于前述那种“无福利,即自由”的“奈斯比特联想”。一些西方汉学家把他们在宪政制度下非福利国家即自由放任的思维习惯套用到了帝制中国。但是很显然,除非你能证明国家无“权”向“县以下”派粮派款,农民也无责纳赋当差,否则所谓朝廷“什么都不管”云云即便是真的,证明的不过是“国责不下县”、“农权不上县”而已。而有权无责的朝廷犹如强盗,难道不比权大责亦大的“福利国家”专制得多吗?有责无权的农民纯属苦主,难道不比罗斯福的国民悲惨得多吗? 老实说笔者对“传统”的评价还没坏到这种地步。在我看来一般而言只要不是极端的昏暴之君,对“县以下”还不是只知搜刮然后“什么都不管”的。起码若干朝代的荒政就颇有可言者。像那三年“人祸”那样由于极度的“国责不下县”、横征暴敛之后“什么都不管”导致在和平无灾时期饿死那么多人的事,一般是不会发生的。但是那“国责”虽然不是一点没有,比起“从摇篮到坟墓”的瑞典,比起罗斯福新政,比起罗马的“面包与马戏”,乃至比起都铎英国的《济贫法》都很难并论。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历史上就有“小政府”传统也不是不可以。但不能混淆的是:这是“责任小的政府”,而决非“权力小的政府”。 “国权不下县”之说的另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传统时代似乎县以下没有正式领俸的官员。有些人还以此作中外对比,说例如英国都铎王朝有多少官吏,而中国那么大,官吏也只有多少。这样的说法太可疑了。首先如前所述,实行“公益大宪章”、继承了教会公益体系的都铎英国国家雇员之多固然是因为“国权”强大,但更因为“国责”之重。这与我国传统朝廷权大责小、公共服务职能较少是不能类比的。秦始皇不搞“福利国家”,他的政府官吏占人口的比例也许比今天“从摇篮到坟墓”什么都要管的瑞典政府雇员比例小,这能证明秦朝廷比如今的瑞典政府更宽容、瑞典比“暴秦”更专制? 其次,正如东汉安帝在诏书中明确指出的:“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27中国历史上很多朝代都有国家给予报酬的乡官乡吏,“县下无吏”说过于夸大。28而且也不能说不设领俸官吏就表明“国权”不及、乡村自治。我们人民公社时代大小队干部都是在村里挣工分的,只有公社干部拿国家工资,你能说那时国家权力只及于公社,公社以下是“自治”的? 其实中国本土学者梁方仲等先生早在30年代就对古代乡村治理作过总结,大意谓:唐以前是“乡官制”,唐以后是“职役制”;前者领俸位尊,是肥差,后者则是官府强制征来的苦差使。这个说法虽然过于简单——其实乡官与职役,或者更准确地说,乡吏与乡役,往往是并存的两种办法,唐前有乡役,正如唐后也有乡吏,尽管孰轻孰重以时而变。而且这个说法也没有考虑到乡绅的作用——但是大体还是成立的。可是韦伯之风一旦东渐,许多论述者便大谈起“县下无吏即自治”来。却不细究县下是否真无吏?无吏是否即自治? 老实说,从人之常情讲,国家拿钱雇人(领俸官吏)办事,比之国家一毛不拔而可以强行抓人办差,应当说后者所体现的“国家权力”无疑更加厉害、更加专制。而我们一些论者不知根据什么逻辑,却以为都铎王朝靠领俸官吏进行治理才是“大政府”,而在领俸官吏之外更可以强行抓人充当职役的,则是宽仁无为的“伦理自治”!如果把这种逻辑推到极端,那岂不可以说:现代公民国家花钱雇人干公共工程是一种专制之举,而秦始皇大量抓人无偿作苦力修阿房宫骊山墓,意味着那是个“民间自治”国家?不过如果讲到“国责不下县”,职役制倒的确是登峰造极:国家不仅对臣民的福利不负责任,连给干“官事”的人一碗饭吃的责任都不负! 当然,“乡官—职役”的说法之严重不足,在于它忽视了乡吏与乡役之外的第三种乡村治理力量,即乡绅。自张仲礼以来乡绅研究倍受重视,乡绅往往被描述为乡村“自治”力量,如果与20世纪60年代的人民公社干部相比,这样说或许有点道理,但是如果与中国以外其他古代文明中的贵族与村社首领、与科举—乡绅制度以前我国“鄉举里选”察孝征贤产生的士族大家相比,就决不能这样说了。乡绅之不同于科举时代以前的郡望士族,就在于他们完全是作为个人,而不是作为乡里宗族的代表,排除了德望人缘因素而直接接受朝廷的智力测验与录用,从朝廷那里而不是从乡土关系中得到巨大的利益——尤其在明代,乡绅的优免权益可谓登峰造极,远非微薄的正式官俸可比——凭什么说他不代表朝廷而代表乡土利益?乡绅作为在乡候补或致仕回籍的“不在任官员”虽然不像乡吏在本乡职有专责,但毕竟也是大一统权力体系中人,不能自外于“法术势”,“吏”根深厚,甚于“儒”风。因此我们虽然不能完全否认乡绅的乡土意识——尤其到清代,由于朝廷削弱了绅权,东南市场兴起,宗族活跃,法家传统弱化,乡绅的地方色彩确有增加。——但总体而言,中国唐以后“乡役加乡绅”的国家权力控制比之此前主要依靠“乡吏”的控制,无疑是更强而不是更弱了。 的确,在很大程度上,传统朝廷向臣民行使的权力——派粮派款拉丁抓差等等——可以说无远弗届,不仅毫无疑问地延伸到了“县以下”(谁都知道当时的“国家”主要不是靠工商税、靠县以上的市民,而是靠“田赋钱粮”,即靠县以下的农民养活的),而且达到了“任是深山更深处”——只要稍微有点古文化素养的人都对古诗词中充斥的这类描写不会陌生:“桑柘废来犹纳税,田园荒尽尚征苗。……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因供寨木无桑柘,为点乡兵绝子孙。还似升平催赋税,未曾州县略安存。”29“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一日三遍打,不反待如何!”等等。 但另一方面,如果从承担义务、提供公共物品及履行社会保障与福利责任的角度讲,则“国家”的作用又岂但没有延伸到“县以下”,就是在县以上,乃至在“闹市”里,人们也很少见到国家提供的福利在哪里。《增广贤文》、《名贤集》等传统蒙学著作都有“贫居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的说法。直接的意思是指人情冷漠世态炎凉,但也确实反映那时的“闹市”毫无“福利国家”的踪影。杜甫著名的“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之句,反映的也是城市情况30,足见公共服务不足、社会保障缺乏并不只是“县以下”的情形。但是谁能说那时“国家权力”在县以上也不存在?请读读《卖炭翁》吧,那幅国家统制市场、强行统购统销的图景不是很典型吗? 总之,那时传统“国家权力”,亦即专制权力并非不及“县以下”,而国家的公共服务责任也并非尽之于“县以上”。国家对于社会的作用根本不是一个强弱问题,而是一个性质问题,不是国家管事管到哪一级(县,还是乡村等等)的问题,而是在各个层次都存在着有权无责、权责不对应的问题。国家无论对于县以下还是县以上都予取予求,行使专制权力;而至少以现代福利国家的标准看,那时的“国家”无论对于县以下还是县以上又都不闻不问,拒绝服务责任。这种权大责小的状态影响堪称深远。
无福利,更无自由:既“惩贫”又“抑商”的法家传统: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中是含有一些契约国家的因素的。早期儒家强调“君君臣臣”,君要履行君的义务,臣才能尊重君的权力。而早期儒家还有若干社会保障方面的论述,如“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颜师古注:令习事也);……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31这也可以看作中国式的古代“福利国家”思想。 但是中国自始皇以后“百代都行秦政制”,法家专制或“法道互补”一直是实际上的主流。汉武帝开始尊儒,但汉以后的传统制度基本上还是“儒表法里”。其君权不像罗马帝国那样是在共和制遗产的基础上用福利讨好公民换来的,而是“强者政治”战胜“长者政治”、编户齐民社会战胜族群社会的结果。32所以虽然同样被称为“专制”,秦皇汉武的国家观与罗马皇帝尼尔瓦、图拉真的国家观其实相距甚远。汉高祖说“某之产业,孰与仲多”,前蜀王建自称“提三尺剑,化家为国”,都公然视国家为己家产业。他们自然不会对臣民“自由放任”,但又哪里懂得什么“福利国家”?正如儒者黄宗羲所说,他们的“福利”概念就是“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33!《商君书》、《韩非子》这类法家著作集“法、术、势”之大成,可以说是权力意义上“大政府”的教科书,但说它们同时也是责任意义上的“小政府”纲领,同样恰如其分。这些书不仅对国家责任、社会福利几乎不置一词,不会操心老百姓的“面包与马戏”更不会管他们的“摇篮与坟墓”,而且赤裸裸地以民为敌:“国强则民弱,民强则国弱”;“足民何可以为治”;善治国者要使民“家不积粟”而“利出一孔”地归于统治者。如此等等。 这种统治方式的权大责小的确是世所罕见。在奈斯比特这样的人看来,瑞典是典型的“大政府”。然而咱们的秦始皇可以焚书坑儒、株连蔓抄、挟书弃市、非今者族,瑞典国家可以这样做吗?强秦有权管制信息,“博聞辨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於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34瑞典政府有这个权力吗?朝廷可以管制国民,“使民無得擅徙,”“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奔亡者无所匿”,35瑞典政府做得到吗?咱们的皇上可以禁止迁徙,也可以强制迁徙,“至遣吏兵,发民禾稼,发彻屋室,夷其营壁,破其生业,强劫驱掠”;“民之于徙,甚于伏法;伏法不过一人死耳,诸亡失败货,夺土远移,……类多灭门,少能还者”。36瑞典国王或首相有这种能耐吗?帝制的中国常常“山泽江海皆有禁,盐铁酒茗皆有禁,布绵丝绐皆有禁,关市河梁皆有禁”。37而如今西方哪一个“福利国家”能干得了这种事? 但是的确,瑞典政府要为国民的生老病死操心,承担“从摇篮到坟墓”的责任,秦始皇哪能管这些闲事!何止瑞典,当今哪怕是最“无为而治”的自由主义政府,就说美国吧,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都非常可观,相形之下我们的历代王朝的确更像是“管事最少的政府”。虽然前述古书中也有“七十以上上所养,十岁以下上所长”的说法,却从来没听说哪个朝代真的搞过。都说中国人传统上特别重家庭,其实这与其说是国人父慈子孝道德特高尚,不如说恰恰是由于国家的福利保障功能特别差。但是,中国的皇帝们虽然非常乐于把公共服务责任推卸给民间,推卸给家庭、家族以及诸如此类的组织,却从来不愿意、而且非常忌讳这类组织拥有公共权力。“强宗右族”在历代都是个贬义词。秦汉法家有强制分异、“不许族居”之法,北魏有“废宗主,立三长”之举,明代“浦江郑氏九世同居”,被朱元璋怀疑为“以此众叛,何事不成”而欲诛其族长,清代官府在赣粤等大族聚居地区几次试图毁祠追谱、强分族产。这种“管事最少”却擅权最甚的体制,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大障碍。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我国传统法家在发展“无责任的强权”方面还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反福利理论。秦之法家不仅没有济贫的责任意识,而且公开以强权对贫民厉行迫害。韩非就认为“贫穷者,非侈则惰也”,救济他们就是“夺力俭而与侈惰”。38因此政府根本不该救济他们。不救济也罢了,法家还认为必须剥夺他们的自由,免得他们在社会上游荡给法家制度优越性抹黑。因此商鞅变法时就公然规定要对贫民实行强制收容##(“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将他们当作罪犯与盲流来惩治,抓起来罚赎或者服苦役。后来的秦律中更是对穷人贱辱备加,不是视为“赘婿”39,就是骂作“人貉”40或者置为“闾左”41,并对这些非奴非盗、唯一的罪过就是贫穷的弱势群体规定了一系列惩罚。 正是由于法家这种惩贫之法给贫弱者雪上加霜,与福利保障制度恰恰相反,所以后来汉唐诸儒无不认为法家的“秦政”是社会上的两极分化,即所谓“兼并”之弊的罪魁祸首,他们把“兼并”之泛滥归罪于商鞅与秦政“信并兼之法”、“尊奖兼并之人。”42但是应当指出:法家的“惩贫法”虽然与“福利国家”的济贫法正相反,却不能说这就是“自由放任”。法家的确鼓吹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主张,即所谓“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权力)。”43但弱肉强食不等于“自由竞争”,更与公平竞争无关。事实上法家和历代的“法儒”都强调经济统制与国家垄断,而反咬儒家放任了“兼并”。如“北宋的商鞅”王安石,就指斥“俗儒”过于自由放任,要对“兼并”狂潮负责:“俗儒不知变,兼并无可摧;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阖开。”44 所以要说谁应当为传统中国历史上的所谓“兼并之弊”负责,首先应当弄清这“兼并”究竟是怎么回事。如果就平民间“自由市场竞争导致两极分化”式的“兼并”而言,这种兼并历来没有法家渲染的那么严重。而就所谓“因权势以求利”45即马克思所说的“以统治与服从关系为基础的分配”而言,法家的确是使这种“兼并”恶化乃至多次酿成社会爆炸的罪魁。原初意义上的儒家虽然并无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与社会民主概念,但相对于法家而言,他们还是既讲点“国家不与民争利”的小自由,也有过前述“古代福利国家”的言说。而这两点恰恰都不为法家所容。问题的实质在于:法家既仇视自由也仇视平等,所以法家体制下是既不容“福利国家”亦不容“自由市场”的。秦律的惩商与惩贫同样严酷:在这个有权无责的朝廷看来,除官家之外无权势的富人都是奸商,朝廷有权抄没其财而无责保护其产;无权势的穷人都是盲流,朝廷无责救济他们而有权抓捕他们。当代那些为“福利国家还是自由放任”而争论的左、右派怎么能理解这样的逻辑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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