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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松脂采集管理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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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松脂采集管理的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国有林场、企业:
      为充分利用和保护好我县松林资源,规范松脂采集,促进松脂生产加工产业的健康发展,确保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林农可持续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松脂采集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松脂采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松脂采集工作的领导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松脂生产的领导和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松脂生产进行合理规划、领导、管理、协调和培训。县林业局是松脂采集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县行政区域内松脂采集管理工作。
      (二)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户按《松脂采集管理规程》,科学、合理地进行松脂采集,认真组织好松脂生产,做好松脂采割的技术培训,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协调管理服务工作。
      (三)国有林的松脂采集由国有林场按经营范围负责管理;集体林的松脂采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行政区域负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要对管理区域内的可采资源进行摸底调查,对采脂农户、林权所有者登记造册,制订科学合理的采脂规划。
      (四)松脂采集权可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偿出让,但必须签订松脂采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国有林采脂由国有林场按便于经营管理的原则,分片、分块采取竟价的形式出让松脂采集权,并签订松脂采割管理协议书,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集体林未分到户采脂的由乡镇负责组织村委会、合作社或村民小组进行有偿出让,签订松脂采割协议书,报乡镇林业站备案。分到户的集体林、责任山、自留山采脂的,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管理经营,但不得对森林资源造成损害。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松脂采集的技术培训,积极鼓励专业采脂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
       二、严格规范松脂采集和经营行为
      (一)云南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采脂:
      1、松树生长不良,针叶枯黄的;2、病虫害严重的;3、重点生态公益林;4、风景林、纪念林;5、母树林、种子园;6、国道、县道两旁30米;7、有林权争议的;8、水源林。
      (二)松脂采集必须严格遵守《松脂采集规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1983年2月发布)的中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等):1、松树胸径必须在20厘米以上;2、严格按规定配置割面,割面负荷率不得大于树干的40%;割面上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少于220厘米;3、割沟深度不能大于0.8厘米;4、严禁同时开两个割面,挂两个松脂桶。
      (三)松脂采集要同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相结合,做到“先采脂,后采伐;不采脂,不采伐。”纳入人工商品林采伐的地块,伐出木可不受采脂胸径和采脂强度的限制。
      (四)松脂收购按国家有关松脂等级质量标准,实行合同收购。禁止掺杂使假、压级压价、短斤少两、打白条收购松脂的行为。
      (五)采集松脂实行归池盛水和保养运输,禁止可能损害松脂质量的贮存运输行为。
      (六)按照“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培育县内龙头企业,由松香生产企业实行订单收购。
      (七)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扶持、谁收购”的原则,松香生产企业应做好松脂基地的扶持和培育,采取多形势、多层次、多渠道的方式建设原料基地。
      (八)松脂加工应引进新技术,充分利用资源。严禁采用滴水法等国家明令禁止,已淘汰的老式方法加工松脂(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8]235号〈〈关于印发云南省限制、淘汰、禁止发展的工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第一批)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4项)。
      (九)松脂收购必须依法缴纳育林基金,征收标准按收购价的5%(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3]263号文件关于批转省林业厅《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州政发[1994]22号文件第三条,双柏县人民政府1994年4月1日关于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告第二条第五项)。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一)采脂人员必须遵守林业法律、法规。并负责其承包采脂林区的护林防火、巡山护林。如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并协助查处。
      (二)在采脂区采伐木材或开展其他活动可能影响采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采脂单位或个人。因事前不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
      (三)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松脂采集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违反采脂技术规程采脂,情节轻微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四)对违规采脂的,应加强教育,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五)对偷漏缴纳育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育林基金2-3倍的罚款(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3]263号文件关于批转省林业厅《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双柏县人民政府1994年4月1日关于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告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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