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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大宗物品自行采购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学校的大宗物品采购管理,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治理商业贿赂,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大宗物品采购的范围包括: 教育装备类:普教仪器、电教设备。 行政办公类:各种办公设备及用品、印刷。 图书资料类:图书馆订阅的各种杂志与图书资料、教辅资料。 学生用品类:公寓化生活用品、服装、校簿、纸张等。 饮食服务类:食堂各种物品。 其它:学校、工会发放的奖品、福利实物及其它大批量物资。 第三条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原则: 1、保证质量,保证物品价格合理。 第四条 学校对大宗物品自行集中采购的额度应作统一规定。对规定额度的大宗物品的采购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应充分体现量力而行的要求,原则上其经费列入年度计划。 第五条 规定额度的物品学校应指派2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购。购物人员应充分收集市场信息,本着节约的原则,确定购物联系单位,按照约定,完成购物行为。学校的日常消耗品尽可能集中到批发市场采购。 第七条 物品报销结算单据上必须同时有经办人、验收人、学校负责人签字,结算经费的审批额度以财务规定为准,按财务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第九条 学校成立监督组织,对大宗物品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学校应以一定方式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条 学校大宗物品需要通过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xx区教育局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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