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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范药品供应渠道提升科学监管效能
当下,医药经济高速发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日益增多,数量惊人。部分规模小、经营效益差的企业为了企业生存和实现利益最大化,想法设法使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打开销路、占领市场,在药品销售上搞“人海战术”、“天罗地网”,大量聘用药品代理商或销售人员,且对销售人员疏于管理。这些人员多头代理、多级代理、现货销售,其行为造成药品供应渠道多、乱、差,部分涉药单位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问题突出,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笔者结合多年执法经验,就如何规范药品供货渠道谈谈粗浅的认识与同仁商榷。
  一、药品购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多家代理,异地私自设库。
由于现行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取消了旧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五条:药品销售人员不得兼职其它企业进行药品购销活动。”的限制,大部分业务员就开始代理多家药品销售业务,私自设置库房,购进药品,私刻公章,伪造票据,进行药品批发业务,俨然一个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库房无相应的设施设备,药品贮存条件简陋,药品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无代理资质,代理资质过期。
在检查中发现,有的企业留存的供货方资质(法人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协议)超过有效期限,但仍和该企业发生业务关系;有的业务员持空白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现场填写;有的企业留存的供货方资质中《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的企业印章大小及字体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质量保证协议书》上加盖的印章明显有异,经核查,该业务员曾经代理该厂家或公司业务一段时间后就与委托方脱离关系,伪造相关证件,以原先的名义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三)票据不真实,内容不规范。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索取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购进票据包括税务发票和药品供货企业的销售清单(或者发货单、调拨单、配送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在检查中发现有的业务员提供给购药企业的票据是供货企业的入库单或便笺,有些甚至没有加盖供货企业印章;有的企业提供的票据上面只有药品名称、数量和价格,而没有购药企业名称、药品批号、规格、经手人签字等内容;有的业务员甚至私自伪造企业票据。
  (四)无票据购药,从其他渠道购药。
部分涉药单位贪图价格便宜,或者从游医药贩手中购进药品,或者知道一些业务员销售的药品无正规票据、药品渠道来源不明,但碍于人情关系仍从这些业务员手中购进药品,或者从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购进的药品也不进行质量验收,也不做验收记录。当药监部门抽查出来时,以管理票据的人员不在等种种理由搪塞,拒绝提供票据。在执法部门采取先行登记或查封扣押等行政措施后,立即从正规公司补来票据或伪造票据来应付,给查处增加了一定的难度。而企业应在多长时间内提供出票据,也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约定。
  (五)进货渠道多而乱,药品质量难以保证。
检查中发现,部分规模很小的药品零售企业确从多家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药品,供货企业多,品种单一,质管人员没有时间和精力对供货方进行了解审查,企业资料管理凌乱,对销售人员资质审查流于形式,有些根本不审查,很容易使假劣药品流入,严重威胁群众的用药安全。
  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法制部门应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进度,或者出台司法解释,以弥补法律法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如:应对药品销售人员的代理身份严格限制;对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当场不能提供被检查药品的购进票据或销售清单时,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药品监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起多少日内提供被检查药品全部购进凭证(包括购进票据、药品供货企业档案、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等),到期未提供的,应当以从非法渠道购药予以查处;应规定企业之间货款结算方式应该是企业与企业之间,货款不能给业务销售人员,杜绝药品销售人员脱离委托方私自批发;对销售人员当场填写的手工票据、不规范的销售清单不予采用等。同时,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二)对药品销售人员进行科学管理,提升行政效能。
全国从2007下半年开始,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在地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实行了登记备案管理,并制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处罚措施,笔者认为这种登记备案管理措施有利也有弊,如果不一一核查,难免出现虚假资质。应由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对自己的销售人员建立个人档案,档案中详细记载销售人员的基本信息,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编号、就职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培训上岗证件等内容,及时更新销售人员变更调整情况,并在企业所在地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进行网上公示,有利于购货企业和执法人员对药品销售人员资格进行网上核查,杜绝无资质代理行为,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从而净化和规范药品市场。
  (三)强化涉药人员学法、守法意识。
企业及药监部门应加强对涉药人员尤其是药品销售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大考核督查力度,规范其销售行为。对购药单位质量负责人员应强化其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操作要求,严把药品购进质量关,规范药品采购程序,敦促其自觉守法经营,维护合法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宁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杨海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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