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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奖励原则。鼓励失业人员创业,重点鼓励创业人员带动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第二条 创业带头人奖励条件。 (一)xx区域内持有《失业证》的失业人员。 (二)2008年度在xx区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并持有《营业执照》。 (三)失业人员创业后吸纳1名及1名以上失业人员或外来人员就业。 (四)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1年以上劳动合同,有工作岗位上岗工作、领取不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创业带头人一次性可获得2000元奖励。 (二)创业带头人每带动xx区一名失业人员就业,一次性可获得1000元奖励;带动不属于xx区失业人员就业,不享受1000元奖励。 (三)创业带头人带动其他区失业人员或外来人员就业,只可获得一次性2000元创业带头人奖励。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申领填写《xx区创业带头人认定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实申请者身份,对创业者投资金额、经营场地、安置下岗人员数量等进行考察,提出意见上报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创业者进行审核认定。 (四)创业者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人员《失业证》、《户口簿》及带动人员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新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缴费明细、工资明细。 第五条 凡已享受“双险”补贴、公益性岗待遇等优惠政策的,不享受本奖励办法。带动6人以上就业且符合政策的享受此政策的同时,也可享受省、市相关创业带头人扶持政策。 第六条 本次奖励资金总额100万元,奖励实施排序按照申报核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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