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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市发生多起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给社会、家庭造成了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控制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高亚硝酸盐食物中毒防范意识 亚硝酸盐是工业用盐,为白色或微黄色结晶或颗粒粉末、无臭、味微咸或涩稍苦,易潮解,易溶于水,是一种剧毒品。由于亚硝酸盐的外观很像食盐、碱面、白糖和发酵粉,因此常被人误食、误用引起中毒。人体摄入0.2-0.5克亚硝酸盐可引起中毒,食用3克可以致死。各地各部门要借鉴去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成功经验,结合当前的夏季食品饮料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现代宣传媒体作用,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亚硝酸盐安全常识,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从正规商业网点购买食盐,不要购买私盐,不要使用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严禁使用工业盐;不要吃腐烂变质的蔬菜和腌制时间较短的腌菜,不喝苦井水,不用苦井水煮饭、和面;一旦发生亚硝酸盐食物中毒,要及时将中毒者送往医院救治,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逐级上报。 二、明确职责,认真排查亚硝酸盐食物中毒隐患 各县(市)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牵头作用,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控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辖区内迅速开展亚硝酸盐食物中毒隐患排查工作,狠抓隐患排查工作落实,确保隐患排查全面到位,不留任何死角和盲点。质监部门组织开展生产加工企业使用亚硝酸盐排查工作,认真检查企业亚硝酸盐登记备案、索征索票、限量控制、剩余数量等方面的管理情况,查处非法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的行为,禁止无任何标记乱存乱放,严防亚硝酸盐滥用和流失。工商部门要开展流通销售亚硝酸盐排查工作,严格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和前置审批规定,认真检查经营企业或个人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方面的落实情况,查处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销售行为,严防亚硝酸盐流入非法商贩手中,确保食品市场安全稳定。卫生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深入仔细开展餐饮单位亚硝酸盐食物中毒隐患排查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学校、工地食堂、旅游点餐饮、小餐饮和摊点卤制品的隐患排查,全面检查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培训、原料索证索票、台帐建立等方面的落实情况,严厉查处餐饮单位购买、使用、存放工业用盐,严禁将亚硝酸盐与食盐、碱面混放在一起,杜绝使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腌制食品,防止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各监管部门对排查、检查存在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加以整改,严重的要坚决取缔,彻底消除存在的亚硝酸盐食物中毒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强化措施,防控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各地工商、质监、卫生等食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市《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精神,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措施,把防控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作为当前食品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去抓,将防控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和个人。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台账的基础作用,结合亚硝酸盐食物中毒隐患排查的实际状况,有针对地组织开展日常执法巡查、检查、抽查和督查工作,强化对生产加工确需使用亚硝酸盐单位、销售亚硝酸盐单位的监管,要明确“有毒”字样,实施专人、专柜加锁管理,并做好销售和使用登记,严控滥用和流失。要加大餐饮单位日常监管的力度,严查重处餐饮单位非法采购、存放、使用亚硝酸盐行为,特别突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的严格监管和重点防控,做到万无一失。同时,对防控亚硝酸盐食物中毒重视不够,监管不力,隐患排查和消除不到位,造成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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