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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县供电局办公用品、设备的申报、采购、发放、领用、日常维护等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和使用办公用品、设备,节约办公费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部门、各单位。 3.相关文件 《县级供电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4.定义 4.1 日常办公用品类 4.1.1日常办公用品分为耐用和易耗两类 4.1.1.1日常耐用办公用品包括:钢笔、笔筒、文件栏、文件夹、文具盒、档案袋(盒)、剪刀、钉书机、起钉机、打孔机、打码机、印泥、量尺、计算器、台历等。 4.1.1.2日常易耗办公用品:包括签字笔、圆珠笔、铅笔、中性笔、一次性水笔、笔芯、信笺、信封、笔记本、打印纸、复印纸、复写纸、刀片、墨水、原子印油、邮票、长尾夹、胶水、胶带、钉书针、大头针、曲别针、夹子、图钉、回形针、白板笔、修正液、橡皮、纸杯等。 4.2办公设备类:包括传真机、复印机、验钞机、碎纸机、饮水机、空调、电风扇、投影仪、扫描仪、电视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音响设备、多媒体设备等。 4.3办公家具类: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档案柜、工具柜等。 4.4 办公计算机类:包括计算机终端设备及计算机配件、易耗品等。 4.5 其它办公类物品,如:茶叶、茶壶、茶杯、拖把、扫帚、水桶、洗手液、毛巾、烟灰缸、垃圾筒、纸娄、面巾纸等。 5. 职责 5.1局办公室是局除办公计算机类以外的其他办公用品、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对应办公用品、设备的申报计划,对办公用品、设备的日常使用进行监督,不定期对仓储办公用品进行抽查,负责办公设备运维管理工作。 5.2局调度室是办公计算机类办公用品、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和运维部门,负责办公计算机类设备的配置、选型、计划、发放、调配和运维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修订计算机终端设备运维管理办法并负责检查落实。 5.3 局财供股物供班是办公用品、设备的采购管理班组,负责办公用品、设备的采购、出仓和保质期内的维护工作。 5.4局各部门、各单位指定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品、设备的领用、入库、保管、发放、建帐等工作。 5.5 局人事股负责每半年核定一次局各部门、各单位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人数,报送局办公室。 6. 管理内容和方法 6.1办公计算机类办公用品、设备的管理严格参照《市供电局计算机终端设备运维管理办法》执行。 6.2 办公用品管理 6.2.1日常办公用品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订领用计划。 6.2.2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专题请示,经局办公室审批,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6.3 办公用品的计划审批 6.3.1 日常办公用品的计划审批 6.3.1.1日常办公用品的领用计划每月制订一次,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局人事股核定的人员人数,按实际需要,合理制订本单位《办公用品领用计划单》(详见附件2),于每月5日前,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报交局办公室审批汇总。 6.3.1.2 局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办公用品领用计划单》经行审核,并将审核的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品领用计划单》汇总成《县供电局办公用品、设备采购计划单》(详见附件3),并于每月10日前下发给局财供股物供班及领用单位。 6.3.1.3局财供股物供班于每月20日前根据局办公室制订的《县供电局办公用品、设备采购计划单》实施采购,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6.3.2召开的各类大型会议、活动等所需用品,由承办部门事前制订计划报局办公室审批,转交局财供股物供班采购。 6.3.3 应急所需用品的采购由经办部门计划,经局领导同意后直接由局财供股物供班采购,但采购完毕后,经办部门必须配合局财供股物供班补办相关手续。 6.3.4 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计划审批 6.3.4.1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采购计划必须附有专项请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于每月5日前报局办公室。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由局办公室审批,办公设备需局领导批准后,转交局财供股物供班采购。 6.4办公用品、设备的采购 6.4.1局财供股物供班应根据局办公室制订的办公用品、设备采购计划,严格按照《县级供电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6.5 办公用品、设备的领用 6.5.1 日常办公用品的领用 各部门、各单位于每月20日至25日,凭局办公室审批的《县供电局办公用品、设备采购计划单》到局财供股物供班领取办公用品。 6.5.2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领用 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进场安装完毕后,由局办公室组织物供班、使用部门、单位到现场验收,并办理领用手续。 6.5.3 局财供股物供班签发领料单(一式五联),一联(黄色)由领用单位保存,一联(蓝色)送报局办公室登记存档。 6.5.4 凡超过2000元的办公设备、家具,应在领用后10个工作日内(不得跨月)由使用单位按局固定资产流程办理有关手续。 6.6 其他 6.6.1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办公用品、设备。 6.6.2严禁员工将办公用品、设备带出单位挪作私用。 7 附则 7.1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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