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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退休后的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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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费标准是什么?
∴ 国发[1993]79号、国发[1994]9号等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费标准是什么?
∴ 对退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和其他待遇有哪些规定?
∴参加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否仍按劳字[1988]42号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增发每月5元生活补贴和10%基本退休费?
∴ 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如何计发?
∴ 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释放后,能否享受退休干部待遇?
∴ 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享受退休待遇?
∴ 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费标准是什么?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参加革命的时期规定退休费;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工龄规定退休费。退休费标准一般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至90%。即: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80%;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工龄满20年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工致残退休人员的退休费,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发给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国发[1993]79号、国发[1994]9号等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费标准是什么?   
    国发[1993]79号文件、国发[1994]9号文件对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迟休干部的退休金作了调整。 
    关于机关退休干部增加退休金的规定:(1)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组织批准留任的外),均不实行职级工资制,而是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增加退休费。具体办法是:退休前有职务的,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退休前无职务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区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2)实行职级工资制后退休的人员,计算退休金的办法是: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此外,文件还规定,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时,退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在职人员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人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退休费。 
    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规定:(1)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工资制度,而是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退休前无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2)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在退休时均按100%发给。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人员相应增加退休费。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规定:(1)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197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发60元;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发45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发30元;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发20元;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退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退金金;1992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自行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增加了退休金的,增加金额高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上述标准的。这次不增加退休金;低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差额增加退休金。增加的退休金并入本人退休金基数。(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国办发[1994]62号文规定,对1993年10月1日至土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可按照每月不超过20元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 
  对退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和其他待遇有哪些规定?   
    (1)生活补贴。从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以来,国家有关部门曾多次下发文件给退休干部增发各种生活补贴。这些文件依次是:国发[1979]245号,国发[1985]6号,国发[1985]52号,劳字[1988]42号,国发[1988]23号,[91]财综字第44号,[92]财综字第38号文件。这些文件规定给退休干部和给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的标准完全一样。 
     (2)公费医疗。退休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3)取暖补贴。从1979年度起,对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一样,按居住地的标准发给宿舍取暖补贴。 
    (4)护理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干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从1986年11月起,调整为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 
    参加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否仍按劳字[1988]42号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增发每月5元生活补贴和10%基本退休费? 
    鉴于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5元生活补贴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发放的10%基本退(离)休费,是在提高在职人员奖金标准的情况下出台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已将奖金纳入工资,成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因此,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和10%的基本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如何计发?   
    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前,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精神,根据本人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10%或5%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释放后,能否享受退休干部待遇?   
    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享受退休待遇?   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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