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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药政策法规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来源于免费范文网,欢迎阅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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