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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超市相关的法律及规定价格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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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超市相关的法律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时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须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四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水平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停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材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与警告;愈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限,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进行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底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根据或者无从比价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
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
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六条:名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九条:名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需使用降价标签、价目表,如实表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三条: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名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第十四条:开价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第十三条规定名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表明价码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号令-——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推动商
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与警告;愈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降价商品“原价”的认定:是该商品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为该商品的原价,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的,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并需留档备查,如无据可查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关于我超市价格体系操作中的应注意事项  
由于物价管理部门加强了对零售业物价管理的规范化,对于实际操作中的很多细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其相应的处罚也很明确,所以我们也要根据法律法规完善我们的操作流程,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归纳起来,物价管理部门对商品的价格失当行为的处罚分为两类:一类为未按规范标价的,这一类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所处罚的额度在5000元以下;另一类为被物价主管部门认定为价格欺诈的,这一类处罚额度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现在我对价格体系中商品标价行为的应注意事项作一个说明:
(一)现阶段物价管理部门对商品普通标价签填写所要求的基本内容是品名、产地、计价单位、规格、等级,并要有物价员签章,被称为“五要素一签章”。
(二)现阶段物价管理部门对降价商品价签和促销pop的填写要求是除了“五要素一签章”以外还要填写降价或促销的原因,以及促销期限。还有原价和现价,这中间很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原价”
对于降价商品或促销商品“原价”的认定:是该商品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为该商品的原价,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的,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并需留档备查,如无据可查或者商品原价和电脑档案中的原价不符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罚额度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所以当美工在书写pop变价时,电脑中的价格亦需随即变动,签章的物价管理员必须对此价格负责。我认为比较合适的做法是:美工书写变价时,必须由课组负责人及其上级签字,课组负责人在信息室电脑中变价,然后交由美工书写,物价员签章。现在有的门店无专职美工,任何人都可以书写pop,原价无法认定或随心所欲填写原价,电脑变价不能同步,如遇物价管理部门检查,可能会产生罚款。
(三)另一个比较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是在pop或促销广告中出现“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字眼,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四条,亦会有可能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商品价格管理员基本知识问题问答  
1,基本标价签填写的五要素一签章是指什么?
2,未按要求填写标价签的罚款额度是何范围,价格欺诈行为的罚款额度是何范围?
3,商品降价和商品促销中“最低价”是如何确定的?
4,商品促销中哪些广告用语易被介定为价格欺诈?
5,商品变价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6,哪些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7,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时提供哪些资料?
8,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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