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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学习培训调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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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学习培训调训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避免出现重复培训、多头调训等现象,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县处级干部和市直部门(单位)、城区镇(乡)科级干部。
2、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每年下达的培训名额,由市委组织部与相关单位沟通后,根据学员选调要求及干部近年来参加学习培训情况,采取点名调训、名额分配等方式选派。
3、市干部教育领导小组下达培训计划、市委组织部举办或备案的各类培训班,主要根据干部近年来参加学习培训情况,采取点名调训、名额分配等方式抽调。
4、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抽调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城区镇(乡)党委书记参加各类培训时,名单上报前必须先报市委组织部审批,避免重复培训。
5、干部所在单位要自觉维护调训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选派干部参加学习培训。
6、被选调参加培训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培训的,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批准后,方可请假或替换。
7、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其他各类干部的学习调训参照本制度执行。
8、本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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