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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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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质量,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主体主要是指:
    1、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不按程序进行考察,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考察人员。
    2、在干部考察谈话工作中,提供不真实情况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被谈话人及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在干部任用工作中,不听取考察考察意见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知情的党委(党组)负责人。
    4、与干部考察工作相关,对造成用人失察、失误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干部考察包括平时考察、任职前考察、定期考察
    第四条  责任主体应负的主要责任
    1、对考察过程负责
    (1)干部考察都要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工作做到统一领导。考察组由2名以上干部组成,要指定负责人。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地组织考察工作,拟定考察方案,规范考察步骤。
    (2)考察工作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进行,考察要时间服从质量,不准突击考察、草率行事。考察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准确地了解被考察对象的表现,尤其要注重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对反映的问题,要注意认真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得出正确结论。
    (3)干部考察实行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一般不去自己的原籍、出生地、生长地和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单位考察干部。凡被考察对象涉及考察人员的亲属、同学、同乡、战友,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考察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
    (4)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要坚持集体活动,严于律己,不准吃请,不准收礼,不准参加公费娱乐活动;不准借考察之机拉关系、办私事、进行权钱交易;不准向被考察对象许愿,不准泄露干部考察情况。
    2、对考察结果负责
    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撰写考察材料以及提出干部使用意见,不偏听偏信,不感情用事,不隐瞒歪曲考察真相。
    3、对所提供的意见负责
    向考察组提供被考察对象情况的有关人员,所反映的情况要属实,不得有故意歪曲、隐瞒的行为。干部考察中,被谈话人特别是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如实提供被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有关情况,并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真实准确地提供被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提供的情况和材料负责。
    4、派出考察组的部门要认真听取考察组的汇报,研究提出干部使用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
    第五条  责任追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干部任用失察、失误的,分别对考察责任主体依照《处分条例》和《处理规定》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1、组织不当,使考察工作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
    2、工作不负责任,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3、应该回避而本人没有回避的;
    4、不遵守考察工作纪律的;
    5、不提供被考察对象真实情况的;
    6、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反映考察情况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时限。一般在被考察对象提拔任用后一年内,发现有考察失误,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其后,发现有重大考察失误的,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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