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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诫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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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诫勉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诫勉是指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负责同志、组织部门负责同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谈话,对其进行警告、批评教育和帮助,要求其限期改正的制度。诫勉是教育领导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第三条 诫勉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则、严肃纪律、讲究谈话方法、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
 
第二章 诫勉的依据和内容
 
    第四条 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及其组织部门掌握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以下渠道:
    1、检查工作和年度工作考核。
    2、组织部门的考核、考察
    3、经有关部门、机构初核的群众举报。
    4、有关组织、单位向上级党组织及组织部门的正式反映。
    5、其它可靠途径。
    第五条 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及组织部门发现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时,应对其进行诫勉:
    1、散布不符合四项基本原则要求的言论。
    2、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年度工作考核排名末位。
    3、在重大事项的决定、干部任免等问题上,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有关规定。
    4、搞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和正常工作。
    5、有违反职业道德,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6、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损害党的干部形象,损人利己。
    7、在廉洁自律方面,对自己及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格,造成不良影响。
    8、领导干部出现其它问题,组织认为应当诫勉的。
 
第三章 诫勉对象和责任
 
    第六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凡出现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都是诫勉对象。
    第七条 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及组织部门负有诫勉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由党委(党组)领导诫勉,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由组织部门负责人诫勉。诫勉对象是班子“一把手”的,原则上由党委(党组)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以及分管领导、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诫勉对象是班子副职或担任非领导职务的,由党委(党组)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组织部门负责人诫勉。诫勉对象是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由组织部门负责人诫勉。
市委组织部的干部监督机构,受本部委托,可对部管干部实行诫勉。双重管理的干部由干部主管部门诫勉,协管部门可提出诫勉建议。
 
第四章 诫勉的程序
 
    第八条 党委(党组)班子成员、组织部门负责人、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发现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出诫勉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诫勉。党委(党组)作出诫勉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干部诫勉通知书》,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本人。
    第九条 《干部诫勉通知书》说明诫勉谈话的时间、地点、召集人、诫勉事由等。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部门决定诫勉对象的同时,应确定诫勉实施人,组成诫勉小组。诫勉小组一般由党委(党组)负责人、组织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约请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诫勉小组。诫勉小组一般由2到3人组成。
    第十一条 诫勉小组要拟定诫勉提纲,做好谈话记录。诫勉记录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参考资料,由组织部门长期保存,但不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诫勉的期限与解除诫勉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的诫勉期限为6个月。诫勉对象应在诫勉期限内严格自律,勤奋工作,改正其错误,努力克服不足,达到诫勉要求。
    第十三条 受诫勉的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其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第十四条 诫勉对象在诫勉期满时,向诫勉自己的党组织写出思想汇报。受诫勉干部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根据受诫勉干部的表现和群众反映,就受诫勉干部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如实汇报。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认为诫勉对象已有明显进步,达到诫勉要求的,通知解除诫勉。对表现不好,在诫勉期满时对存在问题、所犯错误没有改正的,提出进一步处理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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