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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北省冶金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英文译名:Hebei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Metallurgical Workstaff for Icl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缩写:HRAMWIPW。 简 称:河北省冶金政研会 对外名称:河北省冶金企业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河北省冶金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河北区域内冶金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方略,紧密结合河北省冶金行业和冶金企事业实际,以人为本,开展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提高员工队伍和企业整体素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河北省冶金行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构建和谐行业和谐企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授权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会员单位需要,研究和提出关于全省冶金行业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 (二)组织和推动全省冶金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者及企事业单位,开展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理论研究,开展调研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塑造良好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加强政工干部和企业文化工作者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培训企事业从事企业党建、工会、共青团和企业文化的工作者,不断提高政工队伍和企业文化工作者素质。 (四)积极开展对外及会员单位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学习参观考察、洽谈、论坛、展览等活动,宣传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打造企业品牌,展示企业形象,加强对外联系与协作。 (五)编辑出版本会会刊、优秀研究成果汇集和其它研究资料,为各级领导和企事业提供信息服务。 (六)组织评选、表彰和奖励冶金行业的优秀政研会、优秀政研会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研究成果;评选、推荐由上级表彰和奖励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 (七)完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政研会和中国冶金政研会等上级单位交办任务;接受会员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以冶金企事业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全省冶金行业和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年度理事代表会,即由会员企业的组宣部长,或党委工作部长、企业文化部长、政研会秘书长 等人参加;由会长或受委托的驻会副会长及其他执行副会长参加并主持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代表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一般从特大型和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或其它大型冶金企业的现职党委书记或企业文化主管领导人中推选;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职驻会副会长;会长、副会长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即免去其会长、副会长职务,由该单位新上任的主要领导人继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一般由特大型企业现职主要领导人担任,每届轮换一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上述有关职权,会长可根据需要委托副会长代为行使。 第二十九条 本会驻会副会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受会长委托驻会主持研究会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会长行使会长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职责; (三)向会长提出研究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驻会副会长开展研究会工作,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会长、驻会副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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