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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现就进一步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是组织部门依据党规政纪和国家法律,对领导干部执行公务、个人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进行的监察督促工作。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党中央的要求为依据,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帮助干部健康成长,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为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否结合实际学习政治理论,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否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能否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能否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遵纪守法,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是对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重点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能否严格执行《条例》,按照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自觉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的纪律;能否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干部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能否严肃查处违反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按《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基础,强化自我监督;以政治素质为重点,强化上级监督;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强化班子内部监督;以拓宽渠道为途径,强化群众监督;以经济责任审计为手段,强化财经纪律监督;以事前防范为措施,强化组织部门的经常性监督。 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既依据有关法规和要求,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行为,又注意调动和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充分体现党组织对干部的信任和关怀。注意发现和表彰优秀干部,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出予以重用的意见和建议。 要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对管理范围内领导班子“一把手”的政治立场、民主决策、选人用人、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要进行全面监督。上级党委负责同志,要与下一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党委组织部门在对领导班子进行届中、届未考核时,要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要经常分析研究通过干部考察、民主评议和信息信访等渠道所反映的下一级领导班子中“一把手”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打招呼;对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经党委同意,要深入进行专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要加强对“一把手”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对担负经济责任的“一把手”,在任期中、届满时和调整工作前,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作出审计结论,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存在的问题。要建立领导班子“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一把手”每年要将本人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自律的情况,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写出年度总结报告。 要进一步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坚持用制度规范干部监督工作,用制度约束领导干部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干部谈话制度、回复制度、诫勉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廉政鉴定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经常性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防止由缺点酿成大错误。要引导和鼓励领导班子成员从对党的事业负责和关系爱护同志出发,加强相互之间的监督和帮助。对那些坚持党的原则,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于搞庸俗关系、好人主人的,对于搬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损害班子团结的,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领导要及时谈话,批评教育。对于拒不认错,整改不力的,要给予诫勉,必要时要进行组织调整。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中纪委、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派员参加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帮助指导开好民主生活会。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要责令其重开。 要建立领导干部问题分级调查核实督办制度。对来信来访和举报反映关于领导干部的问题,要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受理反映领导干部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的暂行办法》,及时登记编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妥善处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但又构不成违纪违法的,可区别情况提出谈话、回复、诫勉、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的建议;对构成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各地各单位调查处理的重要案例,特别是涉及科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案例,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报告。 三、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加强干部任前监督。一是建立干部考察预告制。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之前,应向群众公开被考察对象、拟任职务、考察时间和考察组人员的名单、住地、电话等,增强干部考察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全面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要认真执行《十堰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暂行办法》,对提拔担任科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要全面实行任前公示。三是把好干部任前监督关口。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加强任前监督的试行意见》的规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填写《干部任前监督表》,把好选人用人的任前监督关。 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监督。市委组织部每年对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不定期地派出干部监督工作督查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巡察。各县(市、区)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每年要对本地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向市委组织部写出书面报告。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任免干部的会议,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任免干部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可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要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严格执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坚决纠正违反《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上级党组织可直接查核,责成下级党组织撤销任职决定,或撤销下级党组织的任职决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要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违反《条例》的行为,都要严肃批评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要追究责任;对于以权谋私的,不管涉及什么人,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四、 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努力形成干部监督工作合力 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宏观指导;对领导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对《条例》及《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和参与制定有关监督的制度规定;督办和直接查办严重违反《条例》、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调查核实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领导干部的问题。 要加强组织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组织部门干部任免机构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对选拔任用干部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业绩、任职资格、选用程序等严格把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干部监督机构要把收集了解到的有关干部情况主动及时地向干部任免机构通报,使干部监督工作的结果及时转化为干部任用的依据;干部任免机构在干部考察前向干部监督机构查询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并结合考察核实清楚。组织部门其他机构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等途径了解的干部监督信息,应及时向干部监督机构通报。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可以参加讨论任用干部的有关会议,充分发挥干部监督职责。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机关的经常性联系。认真执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坚持和完善组织部门与执纪机关、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每个联系成员单位要坚持每两个月向组织部门通报一次干部监督信息,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纪检监察和检察、公安机关对初查核实、正在立案调查和已审查有结论的案件,在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部门分管领导或干部监督机构通报情况。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运用执纪执法机关、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的监督成果,防止查用脱节,用人失误。 要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信息库建设。市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要用2至3年的时间,建立干部监督信息库,将各种渠道收集到的反映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的信息,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整理,转化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 要健全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队伍的自身建设。市和县(市、区)委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干部监督机构,成立干部监督举报中心。市直各单位要有专人从事干部监督工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配足与干部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力量。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同志,要政治坚定,熟悉业务,爱岗敬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敢于同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对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同志,政治上要关心,生活上要关怀,注意调动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支持他们大胆开展工作。 五、 切实加强对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所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也要负相应的领导责任。各县(市、区)委要定期听取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要保证干部监督工作的所需经费。要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承担干部监督职能的各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协调,使之齐抓共管,形成干部监督的合力。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增强创新意识,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改进和加强干部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把干部制度改革与加强干部监督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干部监督制度体系。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针对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要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干部监督的方式、方法、手段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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