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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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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市管领导干部。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四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市委以适当方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干部本人接到通知后,应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三)任免机关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并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六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须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市委组织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审核中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

  (三)市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要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市委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去现任职务的同时要求辞去公职的,辞去公职手续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委接到干部自愿辞职申请后,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对不同意辞职或暂缓辞职的,市委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部门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因工作失职或者决策失误,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因工作严重失职或者失误,在职责范围内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四)因个人主观原因,连续多次未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及任务,特别是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工作不力或拒不执行上级决定,给全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品行不端,做出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市委组织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征求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意见。

  (三)市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市委组织部及时将决定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市委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市委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后,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任免机关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八条 市委及组织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市委将责令其辞职。

  第十九条 责令辞职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市委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市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市委接到申诉后,将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二十三条 任免机关同意干部辞职后,将责令干部辞职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如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担任市管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靖江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靖江市委员会

  200x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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