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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工作联系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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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工作联系通报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发挥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部门的监督作用,全面、准确地掌握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包括县委授权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现实表现,为正确认识干部、使用干部、培养教育干部服务,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
    二、工作联系通报内容
    1、县纪委、监察局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及时将属县委或县委授权县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立案、核实情况或审查情况通报县委组织部。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行政给予降职以上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上报审批前,要征求县委组织部的意见;结案后应将党、政纪处分决定书抄送县委组织部(一式两份),归入本人档案,对举报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及时与组织部门通气。
    2、县检察院负责将县委管理的干部因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问题受到立案查处的案件,以通报表的形式通报被查人的姓名及其问题的性质。对重要举报材料,经初步核实后,如确有问题向县委组织部进行通报。
    3、县公安局负责将县委管理的干部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处罚的人和事因等情况(包括未受到处罚,但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通报县委组织部。
    4、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按照省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陕办发〔1994〕9号),对乡镇主要领导(包括分管领导)即责任人受到警告、一票否决等情况,通报县委组织部。
    5、县审计局负责按《石泉县乡镇和县直机关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审计制度》的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进行审计,提供审计结论,平时对科级单位的业务审计结果,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抄送县委组织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个人有违反财政法规经济行为的,及时向县委组织部通报情况。
    6、县计生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一票否决若干规定(试行)》(陕发〔1995〕8号),对因领导不够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差;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指标综合排名全县后3名的乡镇情况;给予黄牌警告乡镇的情况;对在计生工作中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误差率超过10%,以及乱批生育指标的乡镇和县直机关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及其有关情况,向县委组织部通报。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县委管理干部的情况,也要向县委组织部通报。
    7、县信访局负责将群众反映某些科级干部的有关问题的来信来访笔录,包括调查了解的结果,以《群众来信来访摘要》的形式,通报县委组织部。
    8、县委组织部在考察干部或在对干部监督检查中,发现干部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述联系单位中的某一职能单位。组织部在考察干部中需要上述单位配合时,应积极支持配合工作,需抽调有关人员参加考察或考核工作,要大力支持。
    三、联系通过的形式、方法和时限
    1、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对已查结处理的科级干部案件,每月向县委组织部通报一次。对重要案件应随时与县委组织部通气。必要时,县委组织部应主动到联系单位了解或沟通有关情况。
    2、县综治办、计生局,对受到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的单位有关领导干部的情况,及时通报县委组织部。对领导不重视,工作落后单位的情况每半年向县委组织部通报一次。县委组织部在研究有关单位干部任免时,根据需要,可征求县综治办、计生局的意见。
    3、县审计局对科级单位的业务审计情况,每季度向县委组织部通报一次;属县委组织部安排的离任审计、重点审计项目,要在审计结束时,及时提供审计结论情况。
    4、县信访局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县委管理干部的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对重要来信来访应及时与县委组织部通气。
    5、每年召开一次联系单位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联席会议,沟通情况、协调解决联系通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注意事项
    为了保证联系工作的正常开展,各联系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股室,落实经办人员。联系通报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各联系单位承办股室经办人要负责收集、传递有关通报工作综合信息,并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注意保密,尽职尽责地搞好此项工作。各联系单位务于六月十日前将确定的分管领导、业务经办人员名单报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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