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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作公道正派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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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把公道正派的要求贯穿于组织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在组织工作的各个方面,努力把各级组织部门建设成为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公道正派的表率部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必须政治坚定。认真贯彻党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定理想信念不动摇。
   二、必须唯贤是举。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干部任用的条件、标准,做到"五湖四海",不徇私情,不搞小圈子。
   三、必须出于公心。客观地评价干部,准确地推荐干部,公正地使用干部,不弄虚作假,不隐瞒事实。
   四、必须照章办事。坚决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履行程序一个不少,"规定动作"一个不漏,不搞变通,不走过场。
   五、必须尊重民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准确反映群众意愿,不偏听偏信,不简单以票取人。
   六、必须刚正不阿。坚持实事求是,敢于为干部主持公道,不人云亦云,不明哲保身。
   七、必须严守纪律。自觉保守干部工作秘密,不跑风漏气,不封官许愿,不私自干涉下级管理干部的提拔使用。
   八、必须平等待人。对外交往热情坦诚,处事文明规范,不盛气凌人,不欺下媚上。
   九、必须严格自律。坚决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接受工作对象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不让跑官、要官者有机可乘,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友谋取私利。
   十、必须淡泊名利。甘为人梯,乐于奉献,不攀比职位高低,不计较名利得失。
   以上十条规定,全省组工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视情节及后果的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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