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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鄂办发[2003]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十堰市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十办发[2002]5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县审计机关在完成审计事项后,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委托审计的机关和部门。负责委托审计的机关和部门应指定有关科室专门承办审计结果报告的传递和转办工作。 第三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六条 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凡有经济违纪违法行为的,都要本着“权责对等、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 审计问题的整改 第九条 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一律实行谈话制度。被审计领导干部有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由县委组织部反馈审计结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较为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领导负主管责任的,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或处理机关)与被审计对象谈话;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领导负主管责任的,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与被审计对象谈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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