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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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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鄂办发[2003]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十堰市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十办发[2002]5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委托审计的机关和部门提交的负有经济责任的县管领导干部(含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下同)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情况、主要问题、主客观原因等书面评价、鉴定材料。
第三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划分和明确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章    审计结果报告的传递

第四条     县审计机关在完成审计事项后,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委托审计的机关和部门。负责委托审计的机关和部门应指定有关科室专门承办审计结果报告的传递和转办工作。
第五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贪污受贿、侵吞转移国有资产、以权谋私、严重侵占职工利益、严重偷逃税以及涉嫌经济犯罪等行为的,县委组织部干审科将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报告及时报送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审计局按有关规定程序移交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六条    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凡有经济违纪违法行为的,都要本着“权责对等、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阅批后,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的职责,分别作出恰当处理:
(一)县纪委(监察局)针对审计中查出的各种违纪违法问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进行立案查处。主要包括:
1、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的;
2、贪污公款、收受贿赂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不还的,挪用公款搞非法活动或盈利活动的;
4、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
5、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6、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
上述行为中,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审计中查出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情节轻微,够不上法律、纪律处分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县委组织部根据审计结果,做好以下工作:
1、结合审计情况,对领导干部及其所负责单位评选先进称号、表彰奖励和年度考核等次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经审计有不同程度的问题,需要采取组织手段处理的,结合干部考察等情况提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降职、免职、调整建议,报县委审批;
3、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于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考察档案,在对领导干部提拨、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三)县人事局根据审计结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的处理意见,做好以下工作:
1、对经过审计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其经济行为规范,政绩突出的,呈报县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2、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确定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
3、依据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及时办理工资转移、升降、注销等手续;
(四)县审计局依据《审计法》、鄂办发[2003]4号及有关财经法规,对被审计对象和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处罚:
1、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2、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法违纪行为处以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3、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4、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5、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6、警告、通报批评;
7、保全财产;
8、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移交。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由县委组织部干审科负责收集,各受理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反馈县委组织部。

第四章    审计问题的整改

第九条    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一律实行谈话制度。被审计领导干部有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由县委组织部反馈审计结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较为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领导负主管责任的,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或处理机关)与被审计对象谈话;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领导负主管责任的,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与被审计对象谈话。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指出的审计领导干部(或单位)存在的各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被审计领导(或单位)都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以及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抓好整改。整改措施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写出专题整改报告,分别报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抄送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济责任审计局)。
第十一条    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每年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安排进行一次督办检查,若反馈结果和整改措施未予落实或继续重犯以往错误的,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综合分析制度,找出普遍性、多发性和倾向性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对应措施,用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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