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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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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办法》和《潍坊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为广大中小学教师而设的一种具有先进性、专业性和示范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
    包括普通中学、小学、职业中专和教学研究机构的广大教师,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学第一线上的广大教师,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男48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所占比例不低于80%。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二)具有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系统的文化业务知识以及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动向和本门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处于领先地位。
   (三)教学态度认真,治学严谨;教学质量高,效果显著;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能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善于培养学生正确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县(市、区)以上范围内开设过有较高水平的公开课或示范课。
    (四)正确运用教育教学规律教书育人,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或突出的专长,有五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并取得显著成绩。
    (五)在教育科学研究尤其在教学方法研究和教材建设工作中刻苦钻研,成绩显著,出版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省以上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业文章两篇以上;在教育、教学改革活动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效果显著,形成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教学水平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经验
    (六)具有指导中小学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帮助培训教师提高政治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上,取得显著成绩和一定经验
    (七)在本区范围内有较高声望,有一定的知名度,获得过县(市、区)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教学能手称号。
    第五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原则和程序:
    评选特级教师要坚持群众民主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评选条件,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严防不正之风的干扰,确保评选质量。
    (一)由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充分酝酿提名,确定推荐人选,并对初选对象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审查,形成详细的考查报告,填写《特级教师申报表》,连同个人材料及考查报告,报区教育局。
    (二)区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学校上报人选进行考察,广泛听取所在单位群众的意见,观摩被推荐人选课堂教学情况,组织教学答辨会,形成考察报告,提交区特级教师评审组织进行评审。

(三)区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评审工作。各学校和教学研究机构成立相应特级教师评审推荐组织,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推荐工作。各级评审组织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对中小学教育、教学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其中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不得超过评审组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区和学校两级评审组织人数分别不得少于15和13人。被推荐人员应获得超过评审组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票方为有效。
    (四)区教育局、人事局根据区特级教师评审组织意见,共同确定正式人选,经公示无误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申报特级教师人员,应向评审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特级教师申报表》一式三份(内容打印)。
     2、能够代表本人学术、科研水平和教研成果的论文、著作和获奖证书各2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3、能代表本人教学水平的优秀教案2―3件。
     4、有关组织鉴定、考核、考察、评议材料。
    第六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时间、数量:
    特级教师的评选从2007年开始,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0人。具体数额由区教育局、人事局下达。
    第七条  特级教师的待遇:
    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评选为特级教师的,由区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特级教师享受的待遇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广大教师作出表率。
    (二)不断钻研现代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研究本地教育、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的解决办法,促进本地区教研、教学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指导本学校、本区中小学教师开展教材教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工作,积极协助当地教育、教学管理部门推广优秀的教改实验经验,进一步提高本学校、本区的教育、教学水平。
    (四)充分发挥自己在教育、教学方面的优势和学科带头人的影响力,结合当地教师队伍梯队建设工作,积极主动地承担培训中青年教师任务,培养造就年轻一代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每年要在全区或本镇街、学校范围内讲授2―3次公开示范课,并形成制度。
    (五)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上工作,在教学岗位上的特级教师,要认真地完成每一堂课的规范化教学,为广大教师作出示范。
    (六)认真总结自己在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方面的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文章。在职期间,每个特级教师每年都要形成独具特点的专业论文两篇以上,报送至区教育局。
    第九条  特级教师的管理
    特级教师实行动态任期管理。特级教师每届任期三年,同时实行动态管理

(一)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并建立特级教师考核评估制度。
    1、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特级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建立特级教师档案,存入特级教师每年的政治思想和工作学习汇报以及年度考核成绩,作为对特级教师奖惩的依据。考核结束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2、区教育局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随时掌握每一个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建立特级教师评估制度,对照特级教师职责要求,每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不能履行特级教师职责、评估不合格者,要予以警告,限期改进。
    (二)学校要积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1、建立特级教师学术假制度。保证每年为每个特级教师提供10―15天的学术假,以使特级教师能集中精力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2、建立特级教师助手制度。为年龄较大且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协助他们进行教学改革实践,帮助他们总结、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特级教师一般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对个别特殊情况者,需兼任社会职务的,要征得区教育局的同意。

    (四)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撤消其特级教师称号:
    1、在评选特级教师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者;
    2、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事处罚者;
    3、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评估不合格及其它应予撤消称号者。
被撤消特级教师称号者,其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五)特级教师调出本区教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其称号自行取消,与其称号相应的有关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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