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现在的位置: 公文之家 >> 百家集粹 >> 规章制度 >> 文章正文 |
教育局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教育局自身建设,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领导集体,创建廉洁、高效、协调、文明的机关,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育厅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 第一条 县教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责任分工负责分管工作的处理及受局长委托承担专项任务或临时工作。 第三条 各股室长负责本股室工作。 二、重要事项决策程序 第四条 建立健全领导、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形成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县政府委托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和重要国有资产变更重组等重大事项,均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各股室提交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拟以县教育局名义实施的有关重要行政行为,必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研论证,涉及政策法规的事项,应征求县教育局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的意见,涉及县政府相关部门的事项,应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第七条 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教育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事项,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实行重要决策监督制度。各股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教育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三、依法行政要求 第九条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履行教育行政部门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根据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需要,适时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向县政府建议制定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须从维护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县政府的行政规章和决策。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事项,应提请县政府研究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加强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严格行政责任,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四、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局机关各级公务员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人大代表质询,及时答复质询提案;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对教育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各承办股室要按规定时限,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十五条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各股室要积极配合局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参加有关教育方面的诉讼活动,并主动接受司法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教育系统内部行政监督。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教师及学生的有关申诉工作,由相关股室归口负责;县教育局及各股室要通过多种途径,认真听取学校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支持局监察、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十八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负责信访工作的股室和相关股室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办公室建立信访督办责任制度,对各股室的信访工作情况予以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局领导及各股室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应的教育问题,对其中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全面推行阳光政务。 五、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县教育局会议主要包括局长办公会议、局党委会议股室负责人工作例会。县教育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局长办公会议、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其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确定会议议题、决定召开的时间。出席人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请有关股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省教育厅和县政府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讨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全县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委、县政府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审定县教育局发布的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按行政审批职能需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直属单位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决定教育局局长、副局长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局党委会议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的建议由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审定,出席人员为党委成员。讨论干部、人事问题出席人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拟任免人选的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方可做出任免决定,局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省委、县委重要会议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讨论决定贯彻意见。 (二)研究制定有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考核和监督等事项。 (四)讨论研究加强机关党委织自身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五)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局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鉴发。局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 第二十三条 股室负责人工作例会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由局长或副局长确定议题,决定召开时间,出席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股室负责人,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急于商定的重要问题和专项问题;研究、讨论各股室工作进展情况和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局长碰头会,局长碰头会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出席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其主要任务是通报、沟通有关情况,协商、安排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局党委会议要切实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每个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一经决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局领导成员要按各自分工,独立负责处理分管工作。重大事项或不便自己做出决定的事项,方可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六、公文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县教育局各类文件,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报送局领导的公文,除有特殊要求需直接报送外,均须经局办公室统一登记传阅审批。局领导一般不直接接受各单位直接报文。 第二十八条 以县教育局党委或县教育局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的局党委成员或局领导审核后,由党委书记或局长签发。 以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上行文,报经有关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签发。 第二十九条 以县教育局党委或县教育局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需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签发。 第三十条 局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要及时审批。对一般公文的批阅,最长不能超过3天;对限时办理的公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批阅;对急件应立即批阅。报请审批的公文,承办单位要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局领导应批示明确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室业务的公文,主办股室应主动与有关股室协商会签。如有分歧意见难以在股室间协商解决的,可由主办股室将分歧意见列出,连同文稿一并报分管领导协调或审定。 第三十二条 除局办公室外,各股室一律不准对外正式行文。 第三十三条 县教育局及局办公室发文,除需保密处理外,一般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 进一步精简公文,按县政府要求,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实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三十五条 县教育局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会上已经印发的,一般不再发文。 七、政务活动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教育局领导成员要转变工作作风,减少应酬和一般性活动,原则上不出席由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庆典、剪彩、首发式、首映式等活动,不为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确需领导参加的,由活动组织部门报局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三十七条 县教育局领导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调研题目、考察活动。局长、副局长的调研考察活动,由局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三十八条 局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向县政府报告或请假。副局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向局长报告或请假后报告主管副县长,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局办公室。局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应向局党委书记或局长请假。 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差或休假,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后报告局长,并通报局办公室。一般情况下,各股室必须保证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在机关内处理日常工作。 八、督办检查和工作落实制度 第三十九条 督办检查的范围是:市教育局、县委、县政府部署及批办的重要工作,县教育局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重要工作,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和局领导批办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条 督办检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四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督办、检查事项的落实工作,保证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办理结果,由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反馈,及时报送有关批办机关和领导。 第四十二条 实行领导亲自抓工作落实责任制度。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提出明确的质量和时限要求,做到责任到人。 第四十三条 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分管局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协调落实。 九、学习制度 第四十四条 县教育局领导成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社会主义县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法律知识;深入学习教育理论和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必要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知识。 第四十五条 坚持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调研相结合原则,坚持写读书笔记。局领导和机关干部每年要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深入研究1-2个与工作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提出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意见或措施。 第四十六条 每年安排几次集中学习,结合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解决我县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学习研究。 第四十七条 局领导班子及全体工作人员要制订年度学习计划。局长亲自抓班子学习计划的落实,亲自主持学习会议。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学习。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学习的具体安排工作。 十、调研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加强调研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成立调研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股。凡是确定的当年重大课题均应组成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担任,明确牵头科室及参加人员。课题组应制定调研方案,确定调研时间和工作步骤,保证调研人员自始至终参与调研工作。 第四十九条 突出调研重点。局党委所确定的调研任务应是有关我县教育宏观管理、发展方向、总体规划及配合县委、县政府中心任务的攻坚项目、重点课题,作为局党委的重大调研课题应结合当年局党委的主要工作安排来确定,突出重点,避免面面俱到,力量分散,影响调研工作的总体质量和水平。 第五十条 加大调研成果的转化力度。调研成果形成后,有关科室应就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进行认真研究,提出转化措施,属于教育局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需要县委、县政府决定的,责任科室要在调研报告的基础上拿出可行性报告,经局党委会讨论研究后,上报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十一、作风纪律 第五十一条 局领导和股室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要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工作中不得接受分管部门和基层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不得到基层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职权的影响,接受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礼金、购物券。 第五十二条 机关干部要求真务实,注重工作实效,工作要快节奏、高水平,讲效率;要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依法执政;要讲民主、讲团结、讲正气。 第五十三条 严格控制和精简会议。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模,厉行节约。 第五十四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局领导个人重要事项向党委和纪检部门报告制度。党委书记、局长要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局领导要按照一级管一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县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对自身廉政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进行全面检查,党委书记和副书记要同班子成员经常谈心,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