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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8个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行业系统及单位。 第三条 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管理实行百分制和加分制。内外资占80分,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占20分,外资加分占10分,每个重大产业项目按2分加分。其计分办法如下: 1、内外资计分(基本分80分) 完成内外资任务(外资折算为人民币)记基本分80分,未完成任务按相应比例扣分,超额完成任务比例每增加1%加记0.1分。 2、招商引资项目工作计分(基本分20分) ①完成州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包装、发布任务记6分,未完成任务按相应比例扣分,超额完成任务按相应比例加分; ②完成省、州级招商引资签约项目任务记6分,未完成任务按相应比例扣分,超额完成任务按相应比例加分; ③完成省、州级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履约率达70%以上记8分,低于70%的按相应比例扣分,超比例完成按相应比例加分。 3、加减分事项 ①完成或超额完成外资任务加记10分,未完成外资任务按相应比例扣分。 ②每引进一个外资实际到位500万美元以上或内资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加记2分。 ③外资加减分不超过10分。 4、招商引资目标管理工作最后综合计分 各县市和州直相关行业系统及单位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实际得分为内外资实际得分、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实际得分、完成外资任务的实际得分与引进重大产业项目的实际得分之合。 第四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办法 1、外方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属于产业项目或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不包括项目流动资金。 2、申报时间截止当年12月31日止,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必须达到外方总投资额的50%以上,项目必须开工实施。 3、严格按照“同一项目(含配套项目)只授奖一次”的原则申报奖励。 第五条 奖励等次及标准 州人民政府根据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相关行业系统及单位完成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管理任务的情况,分别按得分高低确定3个奖励等次,比照州人民政府其他目标管理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县市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州直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州直行业系统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个。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州人民政府按每个项目3万元的标准对县市人民政府或州直相关单位给予奖励。 第六条 考核实施 考核工作由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州协作办、州发改委、州审计局、州财政局负责参与具体工作,采取各考核对象统计上报和州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报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和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考核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对弄虚作假。考核过程中一经发现虚假行为,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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