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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滇池水域排污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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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滇池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就禁止向滇池水域排污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滇池水域是指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滇池水体、入滇池河道、人工水库、坝(塘)、沟(渠)等。 
  二、在滇池流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户)禁止下列排污行为: 
  (一)直接向滇池水域排放废水(液)、污水等污染物; 
  (二)向滇池水域倾到渣土、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滇池水域清洗车辆、器具和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排污行为。 
  三、在排污管网覆盖区域内,对向滇池水域排污的,排污户必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污水接入排污管网,其中工厂、宾馆、饭店、医院、洗浴、洗涤、洗车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将污水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后,方能接入排污管网。 
  在排污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排污户必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自建处理系统,经处理外排的污水或者中水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排污户,按管理权限,由环保、滇管、水利、工商部门和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治理、停产停业,依法予以罚款的,一律按上限罚款;对逾期治理未达标排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证照,并建议有关单位停止其供水、供气、供电、贷款、证券融资和保险。 
  五、实行公开曝光制度。对违反本规定排污的排污户,按管理权限,由市、区(县)两级环保、滇管部门或者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适时在当地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曝光。 
  被曝光的排污户必须自费在当地市级以上媒体上刊登向社会公众道歉书并做出环保承诺。不公开道歉或者不履行环保承诺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 
  六、实行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市环保局、市滇管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晋宁县、嵩明县政府的环保、滇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市级以上媒体公布举报方式、途径。对社会公众举报向滇池水域违法排污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市级部门、区(县)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由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晋宁县、嵩明县政府负责组织滇管、环保、水利、经委、规划、工商具体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区(县)有关部门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巡察、移送、协调、联动、通报等制度,严厉查处向滇池水域违法排污的各种行为。 
  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问责制。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相关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市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对不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禁止向滇池排污征求意见书 
  为加强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滇池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推进滇池治理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受市政府委托,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起草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滇池水域排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增强政策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规定(征求意见稿)》登报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08年7月15日(星期二)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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