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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作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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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协委员按照《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单位对政协委员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政协委员应享受的政治、生活等待遇未能很好落实。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使政协委员更好地履行权利和发挥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全国政协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  一、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实现这一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政协委员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事务发表意见和建议,是他们享有的权利。各级党政部门应当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4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中发〔*〕10号),以及中央批准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精神,切实保障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提出批评,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对政协委员的提案,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办理和及时答复。
    二、要保证政协委员按照规定阅读有关的文件和参加必要的会议。《中共*省委办公厅、统战部、组织部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或向他们传达中央、省委文件资料问题的通知》(陕办发〔*〕20号)规定:党中央发至省军级的有关文件、资料,可传达到省政协副主席,在陕的全国政协常委;党中央、省委发至地师级的有关文件、资料,可传达到省政协常委、正副秘书长,在陕的全国政协委员;党中央、省委发至县团级的有关文件、资料,可传达到省政协委员。政协委员所在单位属县团级以下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传达,或通知委员阅读。《通知》还规定,除了纯系中共党内问题以外,凡与党外人士所担负的工作有关的会议和文件,都应组织他们参加和阅读(或听传达)。自《通知》发布以来,多数单位都能认真贯彻执行。但也有部分单位未让政协委员按规定参加有关会议和阅读有关文件。建议各级党政部门对有政协委员的单位贯彻《通知》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切实保证政协委员按规定阅读有关的文件和参加必要的会议,为他们知情出力创造条件。
     三、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本单位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注意向政协委员通报本系统、本单位的情况。鼓励他们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关心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本系统和本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根据需要可请政协委员参加。对有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在进行决策或做出决定之前,应尽可能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有政协委员活动小组的部门和单位,可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四、要为政协委员参加社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有关会议、调查研究、视察活动、参观学习,以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活动,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并为其提供条件。政协委员所在单位在安排业务工作时,要充分考虑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和政协组织的其他社会活动的需要,并应计入本人工作量,使其在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不受影响。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有关活动的旅差费,应在其工资所在单位予以报销。政协委员的提案、调查报告,以及参政议政的建议,应列入本人工作成绩考核内容。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有关会议、活动等,其所在单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提供交通工具。此外,建议各市、县(区)政府按政协委员人数,每年给政协划拨一定经费,以利政协工作的开展。

《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作用的意见》来源于免费范文网,欢迎阅读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作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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