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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立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 第一条 选拔范围:我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选拔对象:在科研、工业、教育、卫生、农业生产及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 选拔的条件: 1、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获奖者。 2、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攻关及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以及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新成果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可行性报告,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在经济管理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5、在我市教育、卫生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6、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选拔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由本人所单位公开推荐。 2、组织审核。各县、区、市直部门、各单位人事部门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按照选拔范围和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材料报市人事局。 3、考察评审。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人选进行考察,提出建议名单,交政府特殊津贴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对领导小组审定的人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确属优秀的,报市委、政府审批。 第五条 津贴和管理 1、市政府特殊津贴从200 年开始,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5名。 2、凡被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颁发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荣誉证书,每人一次性发给奖金10000元。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突出业绩及成果进行专题报道。 3、推荐选拔工作在市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组织、人事、科技、财政、教育、卫生、计经、经贸、农牧等部门组成市政府特殊津贴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选拔政府特殊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承办推荐选拔具体工作。 第二章 建立功勋奖 第一条 授予功勋奖的范围:凡在我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技术发明、重大技术改造与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 评选程序:参照市政府特殊津贴选拔程序 第三条 奖金与管理 1、功勋奖从200 年开始,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2—3人,每人一次性发给奖金10万元,同时授予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2、功勋奖由市委、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受理初审后,提交市委、政府审定批准。 3、功勋奖当年评选不出来的,可以空缺。 第三章 建设专家公寓 第一条 入住专家公寓的人员范围: 1、享受国务院、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及自治区新世纪“313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3、享受自治区科技功勋奖人员; 4、市上授予功勋奖的人员; 5、凡是我市引进的高级专家、学者及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专家公寓建设:市委、政府将在市、区选择优越地理位置建设专家公寓,专家公寓竣工后以成本价由市财政、用人单位、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可产权到人。 第三条 专家公寓管理。专家公寓小区实行统一物业管理,小区内做到绿化、美化到位,配套其它文化娱乐设施到位,服务措施到位。为各级专家在我市工作创造一个舒适、安逸的生活环境。 第四章 经费来源 以上市政府特殊津贴、功勋奖奖金、专家公寓建设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建立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和功勋奖管理暂行规定》来源于免费范文网,欢迎阅读建立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和功勋奖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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